《霸州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05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条  霸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并在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专栏。

第六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相关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国网霸州市供电分公司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实施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基础内容应包括: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和权限,单位领导及分工,机构设置及职责,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电话;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缴纳方式;

(三)服务指南、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四)投诉受理和监督的办法;

(五)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六)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七)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八)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三)法律、法规等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相关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二)文件资料、办事指南、服务(便民)手册;

(三)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在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开设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并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实现网上公开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公开信息,经保密审查后,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对依申请公开作出规定的,应当明确办理期限、处理方式、监督救济渠道等内容,确保依申请公开程序具备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投诉,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当事人。

第十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规定作出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信息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公开内容的;

(四)信息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信息公开费用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工作落实不力,拒不改正,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霸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2003-2018 版权所有: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政府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运维:霸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1310810001 冀ICP备14014833号-1 冀公网安备 13108102000364号